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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一下你的名字贷点款?没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4-02

赵某某:“兄弟,咱俩关系这么好,要不借你的名字去银行贷点款?我用用?你看咋样?”  

卢某某:“行,没问题。咱俩谁跟谁呀,什么时候去,你说。”......

                                     

碍于情面、不好意思似乎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困扰,前几年一个很火的小品《实在人》讲述的就是郭冬临因碍于面子,事事委屈自己,真是“死要面子活受罪”。我们通常都会觉得别人请求帮忙,如果拒绝就是“人品”问题。赵某某就是抓住了“爱面子”这一人性弱点,让自己与“兄弟”身陷囹圄。

【案情简述】 赵某某是一名生意人,因资金周转需向银行贷款,但由于在银行已有贷款,无法再次申请。赵某某便找到自己的朋友、同乡等十余人,采取“借名贷款”(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借用他人名义向金融部门获取贷款)、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向当地的银行成功贷款200余万元。后赵某某因经营不善公司破产,无力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被借名的贷款人、保证人也无力偿还贷款,最终造成银行损失200余万元人民币。【案件现状】1. 赵某某因借名贷款、虚构贷款用途且未按时偿还贷款被本院以“骗取贷款罪”依法提起公诉。2. 部分被借名的贷款人、保证人因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成为“失信被执行人”。3. 本院向该银行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银行查找整改管理漏洞,健全监管机制,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其余未偿还贷等问题。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卡、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在银行借款过程中,“借”用名字就是“借”用信贷能力。当用款人未能如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时,被借名的贷款人、保证人都将成为被追偿的对象。如被起诉至法院,“借名”面临的后果要么是自己全部偿还,要么是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借名贷款有风险,银行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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