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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 2019-12-18
201912121135分,随着庄严的法槌声第二次响起,由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曹某等十人涉嫌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佳县人民法院庭审完毕,宣告休庭。

 

 

 

 

 


佳县人民法院对佳县检察院出示的所有证据均予以采信。十名被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将所有赔偿款缴纳到位。
该案是佳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司法实践,也是积极落实检察机关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不断推进和延伸的现实战果,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生态治理、依法保护绿水青山的决心。
此案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佳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佳县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院党组成员,第二检察部主任高永刚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曹某从2012年起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豆制品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至厂区附近的沟坝内;张某父子三人利用佳县山大沟深的自然条件,租用曹某的废旧养牛场,从事河北早已淘汰的高污染化工产业,在未取得任何行政部门审批和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化工原料制造苦味酸和苦氨酸钠,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附近的沟坝内;贺某等五人租用曹某废旧养牛场旁的空地,在未取得任何行政部门审批和许可的情况下,开办了利用废旧轮胎进行炼油的黑工厂,雇佣秦某为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生产和管理,并将生产中产生的含油废水与张某化工厂共用一根排污暗管排放至附近的沟坝内。三工厂的排污行为共同造成沟坝内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曹某等十人应对政府为消除此次污染事件、恢复原状所花费的修复费用和鉴定费用共计86365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陕西省省、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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