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佳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县法院对本院提起公诉
的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
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案系2018年扫黑除恶
工作开展以来本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涉恶案件
该案受理后,检察长及院扫黑办负责人高度重视,几
次听取案件汇报。案件承办人也深知第一起涉恶案件的重大
意义。承办人在第一时间通过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在保证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在起诉书中对涉恶的犯罪事实及认
定涉恶理由予以明确表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纠集多人
以胁迫手段,在新闻报道行业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造成
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马某系恶
势力犯罪中的纠集者。该指控被法院依法采纳。
该起涉恶案件的有罪判决填补了本院无涉黑涉恶案件
的空白,为继续开展黑除恶工作营造了氛围,更增强了人民
群众同黑恶势力犯罪斗争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