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榆检青年沙龙”第四组开展“以辩明思 以论砺能——甲方是否违背了合同目的”主题青年沙龙活动。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副主任郝晓宁进行现场指导。
甲乙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合伙开设店铺,店铺类别、名称、地址均与甲方当时独自经营的店铺一致。甲乙双方共投资200万元,其中,甲作为门店的全权经营者,出资160万元,持股80%,乙作为门店的股东合伙人,出资40万元,持股20%。后乙将约定的40万元支付给甲,甲未足额缴纳对应款项,而是支出一定费用对老店进行装修升级,也未按照约定在乙缴纳款项1日内开始门店装修、招聘等事宜。店铺盈利后,甲向乙支付过一次分红。
甲方认为合同目的是升级老店,乙方认为合同目的是开设新店,争议焦点在于甲方是否违背了合同目的?
正方观点:合同目的是开设新店,甲方违背了合同目的。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伙开设一家店,根据文本理解可知,甲只是对老店进行装修升级,违背了“开设店铺”的合同目的,合同中也并未提及对老店的装修升级。乙交付投资款后,甲未按照约定实际支付相应投资款项,也未在乙缴纳款项1日内开始门店装修、招聘等事宜。合同中亦未提到甲可以以店抵资、以物抵资,而且老店并未经过正规评估流程,是否能足额抵扣160万元不得而知,故甲的行为属于毁约行为。同时,即便是合伙经营老店也应该经过工商登记变更股东及经营性质这一手续,但目前该店仍属于甲方独资经营状态,合同目的已实际无法实现。
反方论点:老店、新店都是一个店铺,甲方未违背合同目的。
合同中约定的店铺类别、名称、地址均与甲方当时独自经营的店铺一致,且未明确写明“开设新店”,甲方将其理解为合伙经营老店铺属于人之常情。店铺总部专业顾问评估老店价值200万元左右,以店抵资合理合法,且店铺营利后甲向乙支付过一次分红,乙也接受,说明乙方的实际利益并未受损且对甲方的经营及装修升级应当是知情的,故甲方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乙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郝晓宁结合实务经验,从“什么是合伙企业”“乙是否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以及“甲是以何物进行出资”等角度进行专业点评,并提醒在座干警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牢牢树立法律思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以案为鉴、防患未然,干警王如愿结合民事检察办案经验,向大家分享了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理不辩不明,事不鉴不清。本次活动气氛热烈、妙语频出,大家纷纷表示,言语的激烈交锋、思想的深度较量,有利于全方位提升青年检察干警的逻辑思维、法律运用、语言表达和临场应变能力,今后将以榆检青年沙龙活动为契机,创新开展活动,加大交流力度,提升履职能力,为新时代榆林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