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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榆林市检察机关1个案例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3-07
 

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目录

1. 马某鹏等34人与某采油厂侵权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2. 崔某英等32户农户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3. 邵某宾、赵某林与某村民小组、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支持起诉案

4. 李某仁与刘某军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5. 曹某、赵某等人与某采油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

6. 钱某忠等九人与某资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7. 张某祥与某居委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8. 支某怀与某管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9. 刘某治、张某琴与刘某辉等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10. 陈某富与罗某亭、某贸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11. 许某民与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12. 张某栩与某信息公司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13. 冯某与郭某亢民间借贷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五:曹某、赵某等人与某采油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支持起诉  检察建议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凌晨5时许,庄某梅等四人乘坐曹某谦驾驶的小轿车行驶至某采油厂专用道路时,因前一日山洪暴发道路泥泞,车辆打滑失控驶离路面,倒扣入路东边沟壕水坑内,车上乘员2人溺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曹某、赵某等人与某采油厂就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协商一致,产生纠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0月19日,曹某、赵某等人向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

定边县检察院审查查明,事发道路为某采油厂承建并管护。事发前,某采油厂在路段两侧实施管道铺设工程,回填土方未夯实,山洪从拦洪坝靠管道处冲开缺口漫过公路,在路面形成淤泥,在公路东侧形成沟壕并积水。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车辆打滑后失去控制掉入沟壕,被其中的积水淹没,导致了人员伤亡。曹某、赵某为低保家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生活更加困难。

定边县检察院协助当事人调取了涉案路段建设审批手续及养管单位、养管资金支付主体等证据。2022年10月28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案件经一、二审审理,判决某采油厂赔偿曹某损失236927.4元,赔偿赵某损失322432.2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某采油厂自2005年以来建设专用道路47条,全长409公里,大部分处于山区。近年来,道路逐步用于采油厂周边居住群众公共交通。经调查发现道路存在无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水毁塌陷等安全隐患253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定边县检察院启动向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有关工作。

2023年5月31日,定边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通过公开听证,进一步明确相关地区专用道路养管主体、监管主体,并在专用道路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方向、期限和标准等方面形成共识。同日,检察机关向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采油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专用道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改道路安全隐患;建议采油企业及时筹措道路整修资金,制定整改方案,尽快维护相关道路。检察建议提出后,采油企业投资1350万元用于专用道路安全设施配置和隐患整改,水毁道路整改已于2023年底完成。

【典型意义】

厂矿企业对于自行投资建设、主要用于本单位生产运输的专用公路,负有养护管理义务。因企业对其专用公路养护管理不当,导致周边群众使用专用公路时发生人身损害,厂矿企业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生活困难,与厂矿企业相比,诉讼能力明显薄弱,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协助收集证据、出庭发表意见等支持起诉。同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公共安全隐患,依法能动履职,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和专用公路所属企业形成整改方案,落实各方责任,助力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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