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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检察机关发布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6-04
近年来,榆林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价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榆林市检察机关发布4个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为榆林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榆林市检察机关

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回收利用农用地膜行政公益诉讼案

 

3.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超标排放污染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4.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露天煤矿矿山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流域  水资源保护  释法说理


要旨】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针对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规取水或超许可取水破坏水资源现状,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价值,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并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及时跟进监督,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凝聚共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黄河流域因水资源无序开发利用、水资源监督管理利用不力等原因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其中涉及府谷县境内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规取水或超许可取水违法行为。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府谷县院”)调查发现,府谷县境内有20家企业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规取水问题,4家企业存在超许可取水问题。水利部门怠于履职,造成当地水资源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接到线索后,府谷县院积极履职,调查查明,府谷县某镁合金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规取水问题,陕西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存在超量取水问题。另查明,府谷县境内两个电厂已取得黄委会取水批复,但由于未建成取水工程,没有取得取水许可证;某煤矿取水属于黄委会审批,现已委托黄科院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另有6家企业正在办理取水相关手续。府谷县院根据查明的问题,依法向水利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府谷县境内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规取水或超许可取水企业进行查处监管。


检察建议发出后,府谷县院对案件跟进监督,通过电话、微信和会面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水利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取得认可和支持。水利部门两次函复府谷县院,已督促府谷县某镁合金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对陕西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超量取水的3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5万元;查明府谷县某型煤有限公司将用水量填报错误,现已纠正。


【典型意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本地区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规取水和超许可取水行为查处监管,确保黄河干流生态环境安全和水资源合理利用,从司法层面保障了全县水资源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跟进监督,适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取得行政机关支持和配合,形成了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案例二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回收利用农用地膜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用地膜  白色污染  回收利用


【要旨】


针对农用地膜回收不彻底导致土壤白色污染严重等问题,检察机关同时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履职,从“源头防治”和“田间回收”方面构建地膜回收利用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地膜逐渐成为白色污染重要来源,给整个生态环境循环净化埋下隐患。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院”)在调查中发现,定边县14个乡镇为了提高农作物产量,农民大量使用地膜。秋收后,未有效回收,大量地膜残留在农用地内,风吹日晒,地膜风化,残留碎片到处可见,不仅影响农村面貌,而且污染环境,加剧农业面源污染。春耕时节地膜被现场焚烧,造成二次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定边县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地膜污染严重,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办理。通过详实的调查取证后,向14个乡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一是依法履职,及时清理辖区内农用地膜;二是建立农用地膜回收利用机制。同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从源头防治地膜污染。


检察建议发出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到田间地头,利用捡拾、铲车清理等办法回收地膜。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治理地膜污染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创建卫生乡镇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开展,通过会议部署、督促整改、检查验收等办法推进治理,确保地膜回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农业农村部门出台《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方案》,鼓励农民使用0.008毫米以上地膜和以旧换新,从源头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并且对加厚地膜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给予补贴;开展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至此,定边县农用地膜逐渐形成稳定的回收利用机制。


截至目前,定边县在各乡镇共设立地膜回收网点24个,为方便农民兑换地膜和及时交回残膜,还在全县各行政村“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爱心超市”设立地膜兑换点,累计回收地膜320吨,受益土地面积达56万亩。回收的废旧地膜被运送到回收企业加工,经过破碎、摩擦清洗、挤干脱水等程序后,生成可再次利用的塑料颗粒,生产成滴灌带等系列产品,实现农业生产再利用,定边县地膜回收利用工作已步入规范化发展道路。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地膜使用量逐年增加,由此衍生的白色污染问题,不仅损害生态环境,而且影响土地利用率。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撬动地膜污染综合治理,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振兴建设,取得了一案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案例三: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超标排放污染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污水处理  跟进监督  联动整改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有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职,形成合力规范整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问题,实现污水处理厂在处理城市污水的同时环保绿色运营,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米脂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米脂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设备未按标准开放,污水处理工艺落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所排出的污水存在颜色异常,有刺激性气味等情况,2021年一季度以来长期超标排放,出水水质未达到中省环保标准。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米脂县院发现案件线索后迅速依法对米脂县污水处理厂所属的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排污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要求的污水处理新的排放标准,该公司确实存在超标排放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进入无定河水域情况。作为黄河流域的一级支流,超标排入未达标污水对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造成严重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6月,针对上述调查情况,米脂县院向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一是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整改违法情形,消除污染;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公司超标排放问题进行指导检查,妥善处理整改;三是加强相关政府职能机构的沟通联系,协作配合、同策同力;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类型企业设施运行和污水处理进行监督排查,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检察建议发出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派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超标排放问题后,要求该公司尽快进行提标改造工程,并对超标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落实整改,与生态环境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污水处理厂的改造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米脂县院收到工作进展情况的回复后,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分析研判,提出9项具体工程整改措施,确定时间节点,明确进度督办人和责任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成立问题整改工作专班,进驻污水处理厂。该公司投资3400万元进行治理,污水出水水质已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彻底清除了排污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不仅关注“阳春白雪”的城市表面,更低下头弯下腰深入监督城市的污水处理污染防治;不仅注重案件办理的过程完结,更加关注案件的实际成效,持续跟进监督,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注重将检察履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重点,践行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理念。


案例四: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露天煤矿矿山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能动履职  矿山治理  生态修复


【要旨】


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及时向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同时,召集相关部门深入企业座谈协商,促使问题得到解决,达到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黄河流域因水土保持工作管护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其中涉及神木某露天煤矿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问题。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神木市院”)调查发现,该露天煤矿开采原煤后,在采空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生态治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系统生态治理,部分外排土场存在地表裸露、坡面未植树种草,边坡出现雨水侵蚀沟现象,水土保持工作措施不到位,生态修复存在治理漏洞。水利部门未严格落实监管职责,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调查与督促履职】


接到线索后,神木市院深入该露天煤矿,通过勘察现场、走访工业园区、调取行政部门执法证据材料、询问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查明,该露天煤矿在采空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生态治理过程中,存在水土保持工作措施不到位问题。


神木市院依法能动履职,检察长亲自深入现场调研,主动召集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到煤矿实地座谈研究整治方案。在事实调查清楚基础上,向水利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一是依法履职,加强对辖区露天煤矿等易发生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土保持工作到位;二是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检察建议发出后,神木市院积极与相关责任主体沟通联系,跟踪督导水利部门及时全面履职,先后数次到现场查看整改进度,并向该露天煤矿提出意见。双方达成共识,企业作为生态治理修复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思路,以“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为目标,努力将露天煤矿采空区治理打造成陕西省乃至西北矿山生态修复的样板。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该露天煤矿制定了详实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因地制宜打造“绿色矿山+产业发展”典范模式,推动生态可持续发展,累计治理投资约8514.79万元,排土场复垦完成193.7570公顷,种植乔木2万多株、灌木170万多株,铺设主管网6万多米、滴管管网26万多米,高质量、高标准打造了现代农业种植园、林果生态体验园、有机牧业科技示范园。


【典型意义】


神木市地处黄土高原腹地,干旱少雨,加之是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矿山众多,生态环境尤为脆弱。神木市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露天煤矿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对减少当地水土流失,保护黄土高原生态环境有积极示范效应;同时也为当地其他煤矿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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