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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三个规定”落实,共同构筑排除非法干预司法的安全屏障

发布时间: 2021-06-12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英国哲学家培根关于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关系的经典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曾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一个法治社会,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制定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净化和保护公正司法赖以产生的“水源”和“土壤”。 

“三个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在深入落实“三个规定”过程中,我们要强化思想发动和行为督导,将“三个规定”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推动制度落地生根,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一、加强学习,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行动之要,思想先行。要扎实抓好“三个规定”的学习,使全体干警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自觉从内心深处构筑起不办关系案的“隔离墙”。领导班子要带头开展学习,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通过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充分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贯彻“三个规定”。要持续深化干警思想认识,通过组织专题学习、集体讨论、知识测试等方式,引导广大干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是规范、是约束,但更是关爱、是保护。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同时,要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纪律规矩意识,统一全体检察人员思想认识,明法纪要求,知行为边线,站在讲政治、肃纪风的高度做好“三个规定”贯彻落实。 

二、消除顾虑,确保如实记录到位  

记录是执行“三个规定”最基础的工作,是启动通报、责任追究等后置程序的前提。“三个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基础是记录,要害也是记录。如果不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不如实记录,“三个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就不能排除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干预。记录应当没有例外,在人员上没有例外,对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在形式上也没有例外,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应当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要将落实“三个规定”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层层压实记录填报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明责、知责、尽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扛起监督管理责任,带头执行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制度,指导案件承办人对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行为全面、真实地予以记录,确保全程留痕、客观填报。同时,要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如果有司法人员因如实记录反而影响到今后的工作、晋升,受到打击报复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三个规定”就很难落地见效。要强化司法人员履职保护,进一步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避免司法人员因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让司法人员敢于记录、放心记录。 

三、强化监督,确保执行落实到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充分运行到工作实践中,得不到真正的执行,也就等于没有制度。要从我们检察机关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同时,要认真落实不记录、不如实记录和不及时报告的责任追究。按照“三个规定”要求,对于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于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于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有关人员违规接触、交往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问责要体现精准性和常态化,形成“问责一个、惊醒一片”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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