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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经费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 2017-09-22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二〇一六年经费决算公开

一、市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是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法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全市两极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和提请抗诉;办理刑事赔偿事项;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全年共查办案件1152件,为社会的安定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为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经费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共有政法专项编制107人,事业编制14人,共计121人。实有在职人员111人,离退休人员46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43人。

二、部门2016年度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件)

(二)收入决算表(见附件)

(三)支出决算表(见附件)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见附件)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见附件)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件)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及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

12016年度收入支出均为2618.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872.47万元,项目支出746.02万元。较上年上涨6.44%,其主要原因为本年度的人员经费较上年有所上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00.79 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18.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872.47万元,项目支出746.02万元。

按功能分类:(1)“行政运行”支出1855.4 万元,占总支出70.86 %,全部为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人员经费以及机关基本运行支出。其中:人员经费1617.52万元,日常公用经费 237.89 万元。

2)“其他公共安全支出”8.5万元,占总支出的0.32 %,全部为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救济费。

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8.57万元,占总支出的0.33 %,全部为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

4)“其他检察支出”746.02万元,占总支出的28.49%,全部为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办案业务经费。

按经济分类:(1)“工资福利支出”支出1273.82 万元,占总支出的48.64%     

 2)“商品服务支出”支出600.79 万元,占总支出的 22.94%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60.76万元,占总支出的13.78%   

(二)2016 “三公”经费、培训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

1、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实际支出46.25万元,较上年下降38.49%,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37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护费、保险费、审验费及通行费等日常支出,较上年下降42.93%,其主要原因为自开展公车改革以来,我院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使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持续下降。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车辆保有量为16辆。公务接待费1.88万元,公务接待8批次,300人次。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来榆调研、征集资料期间的食宿费用,较上年增长66%,其主要原因为本年度的公务接待批次及人数均同上年相比有所上涨。因公出国出(境)团组数、人数及费用2015年、2016年两年均为0

2、培训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培训费实际支出18.3万元,较上年上涨30%,其主要原因为本年度安排的培训次数较上年增长。会议费实际支出3.99万元,较上年下降39.35% ,其主要原因为本年度的会议批次及人次较上年有所下降。

(三)2016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我院安排政府采购金额为40万元,均为一些零星的办公设备购置并已实行政府采购。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榆林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支情况表》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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