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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检察:依法立案监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3-11-20

基本案情

近日,对某案件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高某,向榆阳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2013年至2014年间,高某某因生意周转先后三次共向申请人高某借款8.2万元并约定利息,其中一笔5万元借款由刘某担保。后因高某某未能如期还款,申请人高某将其起诉至法院。因高某出借款项时未让担保人刘某在借条上写明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故无法将刘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遂怀疑“刘某”系高某某虚构,并以被高某某诈骗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过侦查,认为高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向高某借款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榆阳区检察院受理了高某立案监督申请并调取了案卷,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且榆阳区法院对二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定并作出民事判决,在借款时高某某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高某某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在公安机关侦查时高某某对借贷关系是认可的,无推诿、逃匿行为,保证人刘某也是真实存在,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检察官释法

民间借贷纠纷是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形成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在达成协议时主观上并没有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后期没有能够按照归还借款,但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是认可的。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财物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所以是否偿还借款并不能成为刑民直接转化的节点。

检察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注意借款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尤其是对于担保关系的确定及担保范围的确认,一旦发生纠纷即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以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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