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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事实被民事判决后是否能够刑事立案?

发布时间: 2020-04-27
 

案例简介:

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于2007年根据政府决策进行改制,改制后由国有企业变更为民营企业。在2007年8月2日改制注册新企业,并成立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长由褚某某担任,董事成员为乔某某、罗某、张某某、王某某,监事主席为栗某某,委员有曹某某、王某某。期间,为促进“两委会”成员工作积极性,按《公司章程》和改制《实施细则》规定,收取“两委会”成员“风险 抵押金”共55万元,当时约定,如完成任期目标考核任务,风险抵押金按月息2分给“两委会”计息,如不能完成任期目标考核任务只退还“风险抵押”本金。2009年1 月12日,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在未盈利状况下,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未召开股东大会情况下,仅由董事长褚某某主持,董事会成员罗某、张某某、乔某某与监委会成员曹某某、栗某某、王某某参与开会决定,给“两委会”成员发放“风险抵押金”利息, 2009年1月24日“两委会”成员8人按月息 2分领取“风险抵押金”利息合计13.2万元;后被公司股东代表陈某等17人发现,将“两委会”成员起诉至某某人民法院,经2009年7月27日法院判决、2010年1月15日某某市中院裁决,由褚某某、乔某某等8人退还已发放公司的13.2万元利息。至今,褚某某、乔某某等8人未履行判决。

  

对此,陈某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控告,要求刑事立案。最终,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此刑事立案。

  

本案的问题在于就同一案件事实,已经被民事判决的,是否能够再刑事立案,刑事立案后民事判决如何处理?

 

首先,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送上级公安机关。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可以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其次,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为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在明知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钱财占为己有,数额达13200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抄送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后,作出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原民事判决的裁定,如民事判决未执行的不再执行,判决已经执行的,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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