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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发布时间: 2020-04-13

 

 

案例简介:1995年8月,某村民小组将100亩五荒地转让给田某等人用开煤矿,后经过该村民小组同意,将该100亩荒地于2000年4月转给苗某,苗某当场交付征地费18000元整。2000年6月苗某、杨某与该村民小组签订五荒资源使用合同书,准备将该五荒地用于种植、养殖。2000年9月苗某、杨某将该100亩荒沙地办理集体五荒资源使用证,用途为种植、养殖。2006年,该村民小组以苗某没有开煤矿、也没有开养殖场为由单方收回土地,没有通知苗某,后将该五荒地中的一部分以宅基地形式分给小组各户。2011年7月刘某甲将自己分到的宅基地861平方米以143500元转让给房某,2011年8月又将自己分到的宅基地以181000元转让给曹某;2011年8月刘某乙将自己分到的宅基地以172000元转让给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与曹某、房某、杨某甲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合同,将该宅基地交付,曹某、房某、杨某甲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将该宅基地闲置。2016年7月该宅基地被征用修路,在商谈补偿问题时,房某、曹某、杨某甲等人发现他们买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在苗某等人名下,遂以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4月,公安机关以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人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二人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由如下:
  一、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村民小组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后该村民小组将收回的土地中部分分给小组村民,刘某甲、刘某乙将该村民小组分给自己的宅基地转让,虽然该宅基地没有办理手续,但二人与房某、曹某、杨某甲之间实际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合同,且将该宅基地交付,房某、曹某、杨某甲在合同签订后至报案前一直将该宅基地闲置,刘某甲、刘某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房某、曹某、杨某甲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房某、曹某、杨某甲对宅基地不能买卖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刘某甲、刘某乙和房某、曹某、杨某签订的购买宅基地的协议是客观真实的,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行法导致合同无效,购买宅基地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二、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但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是农田5亩、耕地10亩、一般土地20亩,或非法所得50万元,而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未达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此外,该村民小组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是该村民小组与苗某、杨某之间的民事纠纷。
  综上,笔者认为,刘某甲、刘某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某甲、刘某乙和房某、曹某、杨某之间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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