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15日05时55分许,任某夜间驾驶车辆(陕**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途中,行驶至210国道清涧县下十里铺村路段处,将公路上由南向北的行人白某撞倒,造成白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22日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议研究认定,任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遇行人避让措施不当,此事故驾驶人任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行人白某无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检察官提醒
惨剧频发,该案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稳驾慢行”不是空话,交通规则不是“摆设”,遵章守纪文明驾驶,才是行车之道,安全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