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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检“三有”争创】米脂检察公益诉讼化解高压线段隐患

发布时间: 2021-04-13

事故隐患猛如虎,提前防范最靠谱!这句话是米脂检察人在办案时所遵循的一条金科玉律。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部分村、镇高压线段存在安全隐患,高压线下周围树木过高过密,树木距离高压线缆过近,超出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高压线缆安全距离标准的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仅危及周边过往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且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立案调查后,米脂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分别向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尽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压线段进行整治,对县域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摸排调查,预防电力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保障周围过往老百姓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国家电力设施安全。

 


除梢作业--排除隐患(一) 



 

除梢作业--排除隐患(二)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及时协调米脂县电力局、当地村民委员会、树木所有人等有关各方,迅速组织负责人查看现场,安排专业人员和专用大型机械对树障进行了除梢和清理,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更为可贵的是,相关行政机关对虽处于电力通道内但不影响安全运行的树木也进行保护,并计划对辖区多段高压线路进行绝缘化改造,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电力设施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此次高压线段隐患问题的解决是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办理,为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良好社会效果作出的积极有益探索。



 

处理前(高压线与树梢已融为一体,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后(树梢已被清理, 安全隐患被消除)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高压等级

最低安全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 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第十五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安排,陕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对我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值班电话:0912—3686572;0912—3686875;邮政信箱:陕西省榆林市第A012号邮政专用信箱。

 

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节假日不休息,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中旬。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我市及所辖县(区、市)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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