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装载机将位于靖边县海则滩镇某村的林地毁坏,后种植了农作物。2017年至2022年植被自然恢复。2023年4月,王某某在无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再次将上述林地毁坏,并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毁林面积为1.3932公顷(20.898亩),林地原有植被已全部毁坏。被毁坏的林地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沙柳、沙蒿,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3月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王某某在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内自行恢复植被,并一次性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5068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未经依法审批的土地,千万不可以随意改变用途。大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以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