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使用“生鲜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生鲜产品经营者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合规管理,诚信经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安全真实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还生鲜农产品“本色”,让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