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6日,张某某和天津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在靖边至神木铁路沿线横山车站等十处安装管道系统,合同总价款为13万元。工程验收交工后天津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了工程款11万元,下欠2万元未支付。张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向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通过当面、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张某某了解案件情况,确认天津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天津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损害了农民工权益,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向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支持起诉的意见。横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的诉求,判决天津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某欠款2万元。
检察机关在尊重劳动者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支持起诉,引导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本案中,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因案制宜,妥善解决了欠薪问题,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