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我十分后悔,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遵纪守法。”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公开宣告现场忏悔道。
近日,靖边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犯罪嫌疑人任某甲、任某乙系某村村小组组长,因土地权属纠纷,纠集各自小组村民,将他人财物损坏,任某甲、任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任某甲、任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对二人不起诉。
2025年1月6日,承办检察官前往被不起诉人住所地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乡镇干部、侦查人员、村委会干部、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宣告会上,检察官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全面阐释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从法、理、情角度对二名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教育;同时检察官围绕发生在乡村的这类轻微刑事案件及犯罪后果等内容进行普法宣传,警示在场群众,要增强学法守法的意识,遇事应该冷静思考、理性处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不能以违法暴力手段强行解决,否则害人又害己。
人民监督员田雅表示,赞同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认为这既符合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检察官以案释法,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其他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检察机关这次公开文书送达,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这种“接地气”的普法方式特别适用农村实际,使群众更容易接受法律知识,营造了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靖边县检察院运用“不起诉公开宣告+现场普法”的形式,让普法走进乡村,既以公开促进公正,加深了被不起诉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反省,又通过释法说理提高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知法守法,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