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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由“坐等”变“主动”

发布时间: 2019-02-12

  因邻里之间存在多年的土地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造成严重伤残的曹某,生活困难有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近日,我院控申科主动向公诉科收集被害人材料向其申报了司法救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我院今年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正在进行中。

  刑事被害人曹某于被告人刘某存在多年土地纠纷。2014年5月7日,被害人曹某到刘某家中拔刘某家羊圈栅栏时,被刘某用木棍将其头部、胳膊、腿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曹某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属轻一级;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右侧颧弓骨折属轻伤二级;牙齿脱落属轻伤二级。案件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各项经济损失58196.5元。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下达之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是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靖边县检察院控申科遂加强对曹某的释法说理工作,讲解了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控申部门了解到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曹某受伤后的医疗费用系其家人贷款或向亲戚朋友借来进行支付的,目前生活十分困难。得知情况后,控申部门主动向公诉科收集相关信息,联系约访曹某,实地走访、审查曹某的家庭情况,要曹某提供申报救助资金的材料。为曹某申请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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