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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帮忙借卡却进了牢房!

发布时间: 2023-12-11

  

  

  以案释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曹某的表哥张某找到曹某表示要借用其银行卡转网络赌博的钱,曹某表示同意。刚开始张某使用曹某的银行卡都是以电话方式索要验证码,后为了方便操作,被告人曹某与其表哥张某聚在一起。转账期间,曹某提供验证码和人脸识别的帮助,经调取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从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3月21日,该卡的单向进账约为420万元,共取现13.54万元,曹某帮其表哥张某取现累计6.7万元,曹某无获利。2023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等人报案称他们在网上下载注册“CSOP”APP投资理财后被诈骗300余万元,经查给被告人曹某的银行卡转账三次,共计71600元。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提醒:

  不要心怀侥幸,为了所谓帮忙或者一点蝇头小利将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朋友,同学还是亲戚,任何人向你租借银行卡都应坚决拒绝,对于那些让你帮忙短信、刷脸验证进行转账的人,更是要彻底拒绝。千万不要以身试法,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并留下案底,尤其是年轻人,影响今后求学、就业,实在是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段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决堤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其中第二条: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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