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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守护我们身边的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 2023-01-17

 

  近年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等各种声音不绝于耳,但大多数人却对知识产权这一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十分陌生,其实,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消费或者使用知识产权。

  01【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底至2022年1月,被告人付某某与李某某在手机微信上分批次购买硬芙蓉王、南京炫赫门、南京雨花石、南京金陵十二钗等品牌卷烟后以正品卷烟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2520元。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别检验,抽样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靖边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02【检察官说法】

  “芙蓉王”系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炫赫门”、“金陵十二钗”系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注册商标依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销售假冒“硬芙蓉王”、“南京炫赫门”等卷烟的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法条规定处罚标准,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较重,故本案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3【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04【检察官普法】

  我们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均涉及知识产权,例如穿的假冒商标衣服、鞋子,吃的仿冒零食,擅自搬运短视频上传播放,阅读的盗版图书等等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一样,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日常生活中,我们应从拒绝使用盗版的点滴小事做起,为我国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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