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912-7660044
检察服务中心:0912-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定了!故意高空抛物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发布时间: 2019-11-21

定了!故意高空抛物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