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2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镇药店、卫生所不规范经营、使用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镇药店、卫生所不规范经营、使用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药品安全 乡镇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基本案情】
乡镇个体零售药店、卫生所(院、室)等场所药品安全问题,关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府谷县部分乡镇个体零售药店和卫生所(院、室),存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处方药开架自选,药品未按类别摆放,经营、使用过期药品,药品冷藏柜未通电、无温度监测表、存放其他杂物,中药未放置于柜斗且未标注药品名称等不规范经营、使用药品情况,存在药品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1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府谷县院)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冬季行动”中,经走访发现辖区部分乡镇零售药店和村镇卫生所(院、室)存在不规范经营、使用药品现象。府谷县院同年12月3日立案调查。通过查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地勘查、调取复制登记台账、询问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辖区7个居住人口较多的乡镇中,老高川镇某药店等13家个体零售药店或村镇卫生所(院、室)存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处方药开架自选等8类药品安全隐患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2024年12月16日,府谷县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职,对不规范经营、使用药品的主体进行监管,同时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收到检察建议后,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门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改工作,于2025年1月20日印发《府谷县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用药安全专项检查,共检查医疗机构8户次、药店14户次。对存在药品未按类别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的7家药店、卫生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冷藏柜未正规使用的6家卫生院、药店责令立即启动设备并定期维护,同时要求配备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并做好记录;对6家可能存在药品过期问题的药店、村卫生室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加强效期管理,建立近效期药品专区。
【典型意义】
因监管力量不足和经营使用药品主体规范管理意识薄弱等原因,农村地区药品安全问题多发易发,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聚焦农村个体零售药店、村镇卫生所(院、室)等为重点区域,对调查发现的药品安全隐患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集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扫除药品安全监管“盲区”,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