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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 2018-11-02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机制研究

 为了依法保障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创设了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体地位确立,检察公益诉讼也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新型的诉讼方式,不同于刑事的公诉,也不同于民事的自诉,不能适用刑事的公诉程序,也不能完全适用民事的诉讼程序。因为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当前尚没有出台一部独立的《公益诉讼法》来确定公益诉讼各方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我们当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依据上述法律还不能全部解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所以目前急需要解决一些办案机制中出现的问题。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的问题

检察机关原有的反贪渎侦等自侦部门的案件来源大多采取“等”的方式,等待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举报上门,然后根据举报材料再组织人手去调查取证。这样的案件来源方式非常轻松,成案率也高。但是,这样的案件来源方式是不适合公益诉讼案件的,因为公益诉讼案件与原有的自侦案件有着本质的不同。公益诉讼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原有的反贪渎职案件侵犯的客体一般为特定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面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大众大多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面对损害特定人利益的,这些特定人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说公益诉讼案件不能靠等,必须主动出击。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案件的主动出击吸收案源不妨从如下两点去用功:

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检察机关可以设定一个简单易记的“公益诉讼热线电话”,并将该电话号码及用途大力宣传,比如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公共场所的电视公益广告植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做广告等各种方式让社会大众熟知。就像西安市的市长热线“12345”简单好记,效果明显。当然,“公益诉讼热线电话”设定后还应该派专人值守公益诉讼电话,下班后将电话转接。

加强内部、外部的联合互动、内外移送交接。首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加强与内部刑事部门的案件合作、移送,合作中发现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其次,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监察委、公安机关的合力,对这两部门各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期联络,发现案中案。最后,检察机关与国土部门、环保部门、食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加强联系,可以协商联合会签文件,将监督行政部门执法的方式方法、监督人员、联络方式等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实现检察监督的常态化,预防领导更换导致重新协商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取证问题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同于批捕和公诉案件,没有现成的侦查材料和证据,所有的证据材料均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亲自动手去调取。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并不简单或者单一,相反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相当复杂、相当繁琐、也非常特殊。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特性,决定了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民行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量极大,如果手动去调查取证,工作效率必然降低,而且人员需求量增多。况且有些损害的证据是无法调取的,如远在交通不便的深山老林资源,工作人员看得见损害却也取不来损害证据。

笔者认为:当前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急需给民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取证设施,如无人机类等遥感类技术设施,高清数码照相机、红外电子测量仪等高科技设备,并对相关人员培训高科技设施的应用技术。这样不但能减少人员方面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而且那些被损害的沟沟壑壑里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矿产资源等才能被精确记录存储,最终得以保护。同时,检察机关应该自上而下建立大数据平台。工作人员将高科技设备采集回来的数据输入平台中即可一目了然知道哪些数据存在问题,采集数据与标准数据之间的差值,这样问题的严重与否就非常明确,既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加大了公益诉讼案件成案率。

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问题

民事诉讼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证据和财产保全的问题。在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应用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尤其是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只要申请就“必须”保全还是“可以”保全而由法院自由裁量?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期限如何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等诸多问题均需要重新构建。

笔者认为:如果案情需要,公益诉讼中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证据和财产保全。诉前的证据保全可以固定损害或者违法的证据,不至于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篡改证据;诉前的财产保全应该针对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损害公益的民事主体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检察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应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予以保全,不应该驳回,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其工作人员属于一线办案人员,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起诉人,对证据和财产是否需要保全拿捏的更准确。

诉前证据和财产保全的期限,目前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的期限来定,但是由于公益诉讼案件较一般的民事案件复杂很多,诉前的审批办案程序也较繁琐,因此笔者建议,后期如果出台《公益诉讼法》,这里的期限应该适当延长。

诉前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因为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如果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完全可以走国家赔偿程序。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办案机制目前还不够完善,有些程序也无章可循,但是随着全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全面铺开,办案经验的积累,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机制一定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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