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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4-11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涉黑涉恶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开展,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实名举报,推动举报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单位向检察机关举报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及其保护伞线索,经查证属实,且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奖励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涉案数额的5%。
    第三条 对于应当奖励的人员或单位,由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报请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发放奖金由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方式在征得受奖人和单位同意后通知受奖人到检察院或受奖人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

 第五条 奖励工作应当当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判决或其举报的问题以被查证属实后进行。

 第六条  奖励情况应征得受奖人员或单位同意后再予以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 激励举报,震慑犯罪。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单位业务经费中列支,亦可在规定范内建立举报奖励基金。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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