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涉案财物管理办法
一、统一管理,建立台账,专人负责。
二、受理案件时,涉案赃物及清单移交,由移送人、接收人签名后,应逐件登记录入系统,详细列明赃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式样等。
三、物证、赃物实行分类管理,编号入库。
四、物证、赃物及时入库,妥善保管,防止物品自耗、灭损,丢失。对不易保存的物品,按相关制度及时处理。
五、每季度盘点一次库内物品,做到账、物相符。
六、非因办案需要,不得使用涉案物证、赃物,严禁使用扣押的涉案交通工具。
七、办案需要调取涉案物证、赃物时,应凭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八、移送案件时,应将物证、赃物随案移送,同时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