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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2-21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在我院案管、业务及技术保密部门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全员、全面、全程、规范”,但工作实践中,系统应用随意性较大、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依然突出,亟待进一步规范。依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系统应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电子印章签章管理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保密、电子签章的主管部门

在第八章以专门章节对电子签章管理作出明确规范,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需要使用印章、签名的,应当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不得使用实物印章,不得进行手写签批;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因发生系统故障导致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不能使用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依照规定程序,加盖实物印章,使用手写方式签批。

在第八章四十八条也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统一应用系统内电子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印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的,应当向印章使用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针对我院电子印章签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1)办公室指定专职的机要工作人员负责应用系统保密、电子签章管理工作。对以本院名义制作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需要加盖印章的,各部门依照规定报批领导审核后,发送办公室由专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加盖。

对因系统故障导致电子印章不能使用的,并经案件管理部门登记确认,方可加盖实物印章。

2)办公室应负责各部门电子印章硬件配置保障工作,在我院刑事部、诉讼监督部、民行部、综合业务部及办公室分别配备专门彩色打印机,各部门指定专职内勤负责文书打印,确保电子印章系统运转流畅。

3)案件管理部门对统一应用系统内电子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过送案审核环节,发现用印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的,应当向印章使用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二、信息填录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在第二章以专门章节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填录作出明确规范,要求信息填录应当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填录应当符合“准确、规范、同步、完整”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案件管理部门是否依照规定填录案件信息作为重点监督、审查内容。

针对我院应用系统信息录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1)各业务部门应按《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置专门流程监管员,对本部门信息填录等网上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案件管理部门严格依照“准确、规范、同步、完整”的要求,将信息录入纳入日常案件流程监控工作。

三、文书制作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第十条对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是否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是否依法向诉讼参与人送达法律文书等作为应当重点监督审查的内容。第十六条规定:对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应当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

针对我院应用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1)系统内新建文书送达后,必须按要求扫描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换押证、提讯证、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法律文书;

2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在审查报告中体现;

3)案件管理部门对新建文书签字送达后是否及时扫描上传应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发现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应当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凡是送案审核环节,案管人员发现业务部门未同步填录、未扫描上传已经完成的文书的,没有特殊情况,应当督促承办人更正后予以送案。

四、网上业务流转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流转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办结后将相关材料发送至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承办人应当为案件管理部门的送案审核提供必要的时间……

针对我院网上业务流转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1)本院起诉案件,应在办案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移送至案件管理部门,为案管部门预留必要的审核时间,防止因送案、换押等特殊原因致使案件超期。

2)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送案条件、是否规范完成网上办案操作。对不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督促承办人补充材料,或者补正、更正有关操作,对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交付送案。

五、对外信息查询管理(案件信息公开)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四章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一)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二)不起诉决定书;(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十日内,报请审核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针对我院网上业务流转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1)刑事部门人员应按规定把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十日内,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2)案件管理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本院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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