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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 2018-11-02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持我院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请销假办法

第一条 检察工作人员的请销假实行请假条制度,无假条者,一律不予准假。

(一)正常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期限执行,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的审批权限:申请病假人员须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工作人员遇急诊或特殊情况应以通讯方式报告分管院领导,并于一周内持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以诊断证明上医生的建议为准,诊断证明随《请休假审批表》一并交由办公室备查。

(三)事假的审批权限:检察工作人员请假在1日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3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3日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报检察长审批。15日以上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

(四)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请休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的,须报检察长备案;

(五)各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出差、请休假,一律由检察长审批。

第二条 遇办案、紧急业务等工作人员的事假应适度掌握,在办理好手头业务或不致影响阶段性工作进展时,方可提出请假事由;在请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因紧急公务需要时,工作人员必须按通知返回岗位,待公务处置完毕可获准享受补休假。

第三条 凡经批准休假人员,必须先安排好工作,并将《请休假审批表》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岗。请休假期满后及时给批假的院领导销假,并主动到办公室签注销假日期,逾期者以旷工对待,假满后需继续请假者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章       

第四条 旷工或事假无正当理由期满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年度内累计超过30天的,或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列天数,均含本数在内。

第六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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