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着装仪容用语行为规范
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着装、仪容、用语及行为,维护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着装
第一条 检察干警在出席法庭、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接待来访群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及出席其他重大活动时须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场合,可以着便装,便装应体现职业特点,严肃认真,得体大方。
第二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着检察制服:
(一)参加婚丧嫁娶及其他私人活动的;
(二)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非因公外出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三条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
着夏装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
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不高于5厘米。
第四条 检察徽章应按以下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的佩戴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l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佩带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带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五条 检察人员应妥善保管检察制服、标志、标饰,不得私自将制服、标志、标饰借给或送给他人穿用。如果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仪容
第七条 在工作场所,应保持仪容得体,整齐清洁,端庄大方,适合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
第八条 着检察制服应保持服装干净整洁,没有明显的污渍污物,没有明显的皱褶,不挽袖口、裤腿。
第九条 工作场合不着检察制服时,不单穿背心、短裤、拖鞋(包括拖鞋式凉鞋),女同志不穿吊带衣(裙)、超短裙。
第十条 头发整齐,发型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着检察制服时,不戴耳环、戒指等装饰品,不浓妆艳抹。
第三章 用语
第十一条 提倡文明用语,在工作场合不使用生硬、威胁、谩骂性的语言,杜绝污言秽语。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大声喧哗、闲聊。
第十三条 同志之间称呼姓名或者职务,做到相互尊重。
第十四条 接打电话时,通话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聊天;语音适中,不影响其他同志办公;用语文明,使用礼貌用语。
第十五条 接待上访或举报群众时,应语气温和,使用文明语言。
第四章 行为
第十六条 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物,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时,必须遵守会场秩序,按规定时间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坐,应主动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迟到早退,不交头接耳,不大声喧哗。
第十八条 对待当事人、来访群众,应遵守以下礼仪:
(一)平等对待当事人,尊重他们的人格;
(二)根据对象、年龄、职务的不同,使用恰当的称呼,要态度热情、耐心解答。
第十九条 接待来宾,应遵守以下礼仪:
(一)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二)尊重来宾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 对待同志,应遵守以下礼仪:
(一)在工作中应团结友善、相互体谅、相互理解;
(二)到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再进入;
(三)未经同意,不随意翻看别人的文件、资料;
(四)领导同志进入自己办公室时,应起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