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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探索

发布时间: 2019-09-12

关于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探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国家重视,国家不断出台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着力从法律手段制裁环境污染和损害,使被破坏的环境、生态得以修复,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便是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重要方式,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又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兴起和地位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主要鉴定内容有:环境损害对社会活动主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环境损害造成的生态修复所需的费用;环境损害造成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环境受损害与破坏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对环境损害的程度进行量化,有利于原告更准确、全面地向违法行为人主张诉讼请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权威、公正为办案法官提供客观依据,有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作用重大,近几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快速的发展,但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的机构较少

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兴起的时间较晚。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我国在全国性立法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才有了具体的法律可依。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试点期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应用的还比较少。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也跟着发展起来,相关鉴定机构也逐渐出现并增多,但据《中国新闻网》的记者向司法部了解到,截至2019年初,全国经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只有103家,且在全国各省分布不均匀。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周期长、费用高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不同于普通的司法鉴定,普通的司法鉴定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体,范围较小,调查取证的程序简短;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针对的对象不仅是所有受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还包含人员损害、财产损失等多方面,涉及面特别广,调查取证费时费力,且需要鉴定所有损害跟违法行为人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事项较多,不确定性较多,技术难度较大,所以鉴定周期较长。

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难度大,加之相关行政部门没有针对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出台相关的政府指导价,使得环境损害鉴定的费用不统一,且普遍偏高。

(三)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判断较难

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关键环节,但是由于环境损害违法行为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环境损害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会根据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有的污染物会随着时间而积累,有的污染物会随着时间而分解。这些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来说都是极大的挑战。

三、如何应对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虽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司法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已经关注,并且也在着力解决。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解决全国范围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偏少的问题

1、虽然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六项要求,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月报告制度等。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兴事物,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太强,市场对此的关注度并不高,因此很多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市场的匮乏并不知情,更谈不上准入。对此司法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及早做好相关规则和技术性规范的制定等,确保全国各地能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确保达到省域全覆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在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较少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家出庭针对无资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并进行质证。

(二)缩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周期、降低鉴定费用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公益诉讼诉求的提出、拖缓了环境公益诉讼正常的诉讼周期,导致法院迟迟不能下判,这些最终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大打折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加强软件和硬件的建设,使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快速提高,鉴定设备的精准度大力提高,鉴定程序标准化,这样才可以使鉴定周期慢慢缩短。

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极高,作为原告有时会因为鉴定费用太高而不申请鉴定。这样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就很难得到主张,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力度就不够,环境损害使公共利益受损的状态也就得不到很好的改善。国家层面或者各个省份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平的需要出台相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政府指导价,并且对各个鉴定机构的收费予以监督,以防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

(三)做好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

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关键环节,也是特别复杂和困难的环节。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必须特别注意:

1、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先后顺序,关键致害物随着时间的经过是会积累还是分解,或者是否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化学反应。

2、还要判断污染物到达环境损害区域的可能性,可测量污染源与环境损害区域之间的直线距离,可查询污染物排放期间的天气状况,如是否有风,风向是否对着受损害区域等。

3、疑似关键性致害物的检材要全面,提取检材的程序要合法,提取检材方法要正确,保存方法要正确,送递检材的速度要快。保证检材的准确、完整不变异。

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才刚刚起步发展,随着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也越来越有必要,应用也会越来越广泛。相信国家司法、环保等相关部门会越来越关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会更多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会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越来越完善。(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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