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8月15日,刘某某超载运输,车货总质量112.61吨(超限63.61吨,超限超载比例129.82%),被孤山超限运输监测站责令整改,2024年8月17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9日,刘某某再次超载运输,车货总质量118.76吨(超限69.76吨,超限超载比例142.37%),被孤山超限运输监测站责令整改,2024年9月20日被府谷县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王某因超载行驶,被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0日,王某超载运输,车货总质量111.40吨(超限62.4吨,超限超载比例127.35%),2023年10月12日被碾房峁超限运输监测站责令整改,2023年10月14被神木市交通管理大队处以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9日,王某再次超载行驶,车货总重量116.86吨(超限67.86吨,超限超载比例138.49%),孤山超限运输监测站出具责令整改通知。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二款之规定,刘某某、王某驾驶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4年11月3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与府谷县公安局召开座谈会,就刘某某、王某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研判。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调卷,经过审查,于2024年11月22日向府谷县公安局发出两份《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府谷县公安局于2024年11月26日分别对刘某某、王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18日移送起诉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货物运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装载货物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5年1月16日、1月21日将王某、刘某某起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后经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王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条款: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提醒:超限的货车安全性能差,可能引发桥梁、道路损坏,引发侧翻、追尾等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犹如“定时炸弹”,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检察官在此提醒,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杜绝超载违法行为,时刻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别让载货变成载“祸”,确保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