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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存放后未购买赃物,也犯法?

发布时间: 2025-05-22

“我只是帮忙过磅和存储,并没有购买王某忠开采的黑煤,这还能犯法么?”在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时,被告人王某飞不解地问道。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份,王某忠(已判刑)盗采原煤后联系王某飞,请求将原煤存放于王某飞租赁的场地,承诺将支付场地费,若价钱谈拢,可将原煤卖于王某飞。之后王某飞帮助王某忠将原煤过磅并予以存放。因知晓公安机关调查此案,王某飞拒绝购买此原煤,王某忠便将原煤售卖他人。经认定,王某忠非法开采的原煤价值为人民币262187.69元。

被告人王某飞明知王某忠的原煤系盗采所得,仍提供场地予以窝藏,导致涉案原煤无法追回。鉴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且未实际获利,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飞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府谷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于近日判决王某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提示

祸起贪心,面对不义之财,有些人由于贪念冲脑而误入歧途,导致因小失大,追悔莫及。在面对来源不明或怀疑是赃物的物品,要及时报告司法机关,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免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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