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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检察:返还原物获支持,他拿到了属于自己的14.1万元

发布时间: 2023-07-12

  “官司打了这么多年,我对如今的判决很满意,以后再不告了……”接到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的回访电话时,当事人张某笑着说。提到张某的烦心事,还要从2012年说起。 

  案情回顾 

  

  

  2012年7月,张某因与人合伙开办工厂,以每年27万元的价格向某公司租赁场地,租期二年。因筹建工厂需要安装变压器,张某便将变压器安装在了其租赁的某公司的场地,并于2012年8月1日支付了安装费14.1万元,但变压器的户名为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张某等人再未经营该工厂,也未将变压器拆除搬走,该变压器一直由某公司使用,某公司也一直没有返还张某支付的安装费。

  2019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返还其所有的变压器和附属设施,以及14.1万元的安装费,并支付变压器和配电柜的使用费。法院在一审期间,认为张某所举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占有使用其所有的变压器及配电设施,于2019年10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于2020年1月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足以推翻原审事实的新证据,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20年4月,张某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本案。

  “这14.1万元的安装费确确实实是我出的,银行汇款凭证上签的就是我的名字”。检察官在与张某谈话时,他情绪很激动,向承办人出示了他在银行调取的汇款凭证复印件,称因为疫情的原因,这份复印件没有在再审裁定作出之前递交法院,导致法院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承办人根据张某提供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委托汇款银行对复印件内容的真伪进行核查,查明该份复印件与原件记载内容一致,14.1万元的安装费的确系张某所汇。随后,承办人又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找到电力公司的丁某和白某,向二人核实了安装变压器的前后经过,从中得到了关键的信息——变压器购买和安装期间,张某曾多次与电力公司联系。这与张某所说能相互印证,且电力公司的收据中也载明安装费的支付人为张某。而承办人在与某公司负责人孙某谈话询问时,其对关键的问题均称“记不清了”“不清楚”,且谈话内容与一审庭审笔录多有出入。

  2020年7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为由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榆林市院支持后向同级人民院提出抗诉,后中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启动再审。

  “我自愿放弃原审过程中的部分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本案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返还我垫付的14.1万元电力施工费”。再审庭审中,张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本案原一审判决,依法判令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垫付的14.1万元。判决作出后,在法官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将14.1万元返还给张某。

   

  【民法典普法】

  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案件,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启动调查核实权进行调查取证,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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