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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从出名要趁早”到“大隐隐于市”

发布时间: 2022-07-15

  “从出名要趁早”到“大隐隐于市” 

  —第二检察部办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办案札记 

  20218月,我院办理了榆林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王某利用开办手机卡代办点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手机收到的验证码贩卖给下游黑灰产业链牟利。为了彻底打击这一违法行为,第一检察部办理刑事案件,第二检察部办理了公益诉讼案件,并且在广场公园开展了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防止电信诈骗系列宣传,以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写这个札记也是为了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与其相信自己面对电信诈骗的定力,不如从源头防止信息泄露。因为我们的生活中,信息泄露的渠道实在是太多了,而“信息”这块肥肉,早已成为众多“商家”争抢的“香饽饽”。 

  卷宗显示,上述案例中贩卖手机号验证码的模式竟然发展成为一种产业,俗称“拉新”。除了“拉新”,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违法行为还有很多,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环节就更多了。比如说,学校为学生购买保险的统计册,详细记载幼儿信息及家长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比如说疫情防控登记信息,详细记载登记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比如说小区业主购房信息,详细记载业主居住楼层,贷款比例、还款账户。比如说单位职工信息,详细记载员工所属科室、联系方式、房间号码。而这些信息,竟然可以在信息咨询公司“共享”使用。放贷款的、卖家具的、推销化妆品的乃至电信诈骗的,都可以有偿甚至无偿使用。 

  案情谈论会上,大家感触颇深。“几乎每天都能接到国内各地甚至国外的诈骗电话”“我有朋友的确在做拉单业务,好像还赚钱了”“我们同学前两天被骗了”“能准确说出的我的手机号码和家庭地址”“知道我刚刚买了房子,推销装修产品”。后端违法行为的出现,意味着前端个人信息防守已经沦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其实,信息时代,通过信息完全可以拟制出另一个“我”。张爱玲说“出名要趁早”,但信息时代,我们最好能守住信息安全,“大隐隐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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