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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套取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25-05-23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转贷他人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增加信贷风险,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论是从银行、信贷公司还是“白条”“花呗”等网络信息平台套现后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有较大的风险。套取金融转贷的行为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不仅没法利用银行“借钱生钱”,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原告小丽与被告小兰是同学关系,被告小兰与被告梁梅是婆媳关系,2016年9月16日起,被告小兰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便找到小丽寻求帮助,于是使用原告小丽的5张信用卡消费49380元,并于2017年9月20日向原告小丽出具借款本金为49500元的借据,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被告梁梅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9500元本金、承担已产生的借款利息792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出借人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给他人,未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小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借款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对于无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合同无效,出借人小陈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在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非法方式进行转贷。生活中存在很多人碍于情面或者出于情谊的借款行为,但是借款应当量力而行,如果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风险也需要自行承担。检察官提醒,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合法进行民事活动,不可藐视法律权威,套取贷款进行转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发生于2018年,适用于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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