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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司法救助暖民心 解民忧

发布时间: 2024-09-11

2023年7月8日04时许,周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244定边县境内284km+340m处,超车时与由南向北转弯进入道路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驾驶货车的贺某及其子贺某某死亡,搭乘该车的贺某妻子李某某重伤。肇事后,周某某驾车逃逸。

定边县检察院于2023年9月26日受理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同年10月9日向定边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2日定边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由于被告人周某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贺某某妻子王某某生活陷入困境。


案件办理

2023年9月,定边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摸排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时发现在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存在周某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周某某无赔付能力,被害人两死一伤的特殊情况。同时受害人王某某也向定边县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定边县检察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安排部署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检察干警第一时间联系死者贺某某妻子王某某,并前往家中进行走访。经调查核实,王某某与死者贺某某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均为未成年人,贺某某案发前以打工维持生计,案发后王某某家中丧失主要劳动力,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贺某某母亲尚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家庭生活立时陷入困境。鉴于此,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给予司法救助,并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创建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审查,及时发放救助金,切实缓解王某及子女实际困难。

同时,定边县检察院针对王某实际困难,启动多元化救助模式,联合县民政、乡政府等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工作,从低保、就业等方面共同研究并落实多元长效综合帮扶措施。


检察官提醒

当您及家人因犯罪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致使生活陷入困境,在对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请您不要着急,您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帮您缓解燃眉之急。


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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