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一些无良商家在利益驱使下,通过制造和贩卖“容貌焦虑”“身材焦虑”,凭空制造需求“收割”消费者。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一味鼓吹产品或服务疗效,通过虚假案例、虚构疗效夸大医美效果,却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些美容店内宣传展板中有“针对黄牙、黑牙、缺陷牙、牙不齐等一切不美观的牙齿”夸张宣传的宣传标语,还发现店内陈列摆放的手术前后对比图为网上下载的案例,并非当事人店内的真实案例。同时,当事人还使用这些在手机朋友圈、快手、抖音等公众平台对自身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此次调查行动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医疗美容行业进行了细致摸排,随机抽查县区内30余家美容店共发现有超范围经营、产品过期、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业医师管理不规范、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违规进口药品等九大类问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就检察建议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全面整改。
检察官寄语:“短长肥瘦各有态,玉环飞燕谁敢憎”,美绝对不是千人一面。随着美容整形市场日益火爆,不少消费者通过医疗美容机构以求达到改善自身形象的目的。但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利益驱使下,通过虚假宣传等形式夸大医美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或威胁。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甄别,选择正规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产品,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自身健康。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时,应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