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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 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儿

发布时间: 2018-11-04

关于党费收缴 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儿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时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备的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按照要求,我院党总支建立了党费收缴管理台账,严格照标准按月收缴党费。10月以来,我院党总支已经向县直工委总计缴纳党费3万余元,平均每个月缴纳党费3千余元,这汇聚着我院每一位党员的力量。许多小伙伴对党费的缴纳标准、方式、去向等有些疑惑,接下来我们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吧。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文,让大家对党费收缴有个初步认识,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以上就是关于党费收缴的相关规定,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大家都知道每个月要交党费,可是具体操作起来并不简单,需要经过总支通知—支部收缴—总支汇总转入党建账户—凭据交送直工委—直工委系统上账—总支换票—党员系统上账这七道程序,各位小伙伴的党费才算缴纳成功。这项工作虽然不具有很高的难度,但是也考验一个人的耐心细心与责任心,其实,党建的各项工作都是如此,为此,我们党务工作者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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