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百吨王”危险作业案车主和司机均获刑
为了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有效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2023年10月1日起,“百吨王”正式入刑。“百吨王”是指因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货运车辆,这样的车辆上路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还严重损害公路安全。2025年2月25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白某某“百吨王”危险作业案提起公诉。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雇佣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其经营的宁CE****重型半挂牵引车(宁APD**挂,挂靠宁夏某有限公司)拉运石料行至定边县砖井镇经G244K300+10M(段)时被定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中队联合王圈梁超限运输检测站查获,该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49吨,经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137.90吨,超载88.9吨,超限超载率181.43%。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被定边县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中队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被陕西省307国道王圈梁超限运输检测站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4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雇佣被告人白某某再次驾驶其经营的宁CE****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运石料行至G244国道283公里处被定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红柳沟中队查获,经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145.24吨,超限超载率196.41%,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严重超载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检察官寄语
“百吨王”案件的办理体现了法律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任何无视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有助于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明白超载等违法行为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同时,这也提高了违法成本,对潜在违法者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百吨王”案件的发生对道路运输行业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它促使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载等违法行为。这不仅有助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还能促进运输行业的自律和健康发展。同时,通过打击超载等违法行为,可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百吨王”案件的宣判,有助于提升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它让人们意识到超载等违法行为对道路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严重威胁。通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促使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
法律知识链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