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10月,陕西某公司定边分公司的租赁库房、场地丢失大量电缆线、电脑显示器、空调内外机、信号线等物品。2022年11月,赵某某驾驶白色“传祺”牌越野车拉着收购的明知来源不明的惠普、飞利浦、WEIYI电脑显示器、格力空调内外机、铜芯电缆线等赃物予以销售,将收购的赃物以3953元卖给定边县东环路马莲滩一收购废品站,后定边县公安局在该废品收购站处将涉案赃物查获,通过调取视频监控锁定涉案人员。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赃物价值6728.28元。但陕西某公司定边分公司仍有价值24323.14元的被盗物品没有追回。
案件办理
2023年9月10日定边县公安局将涉案的赵某某抓获,到案后赵某某称自己销赃的赃物是从他人手中购买,但未提供该涉案人信息。定边县检察院对赵某某批准逮捕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定边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赵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情况下都是先认定上游犯罪,在上游犯罪尚未被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4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明确答案,其中一种情形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由此可见即使在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不要求确切地知道是什么具体犯罪所得,如何所得;犯罪主体为单位或者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盗窃罪犯虽未到案,但盗窃事实已经查明,涉案人赵某某承认其在半夜四下无人的路段收购他人来历不明的电缆、空调机等赃物数量较大,大量收购涉案赃物后又出售赃物的事实,后又删除出售人的相关信息,从而导致盗窃犯罪不能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无法追回,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该罪名不仅在于打击犯罪行为本身,更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