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夏季的一天,杨甲和杨乙、李某相聚在一起喝酒,杨乙提出要打“霸王的”,于是三人便在街上拦了一辆出租车借口去某地将出租车引诱至地点后,强行将司机拉下殴打后抢走现金及手机。
第二天,杨甲、杨乙又故技重施,以同样的方法抢走一名出租车司机现金和手机,并将出租车抢走,后在驾驶车辆逃跑过程中肇事,杨乙被现场抓获杨甲逃离现场,案发后李某也被抓获,杨乙、李某后都被依法判决,杨甲外逃十六年后迫于强大的压力投案自首。最终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杨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寄语
案发后,杨甲一直东躲西藏,每每听到警笛、看到警察,就如惊弓之鸟,时时刻刻担心自己的“秘密”被人发现。时隔多年,杨甲认为已经安全,便在外地落脚成家育子,直到听说公安机关从未放弃该案的侦查,才明白纸终究包不住火,于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再次印证了那句古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逃避多久,犯罪的事实终究会被揭露,正义的审判终将到来。
杨甲的案例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远离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无论逃避多久,无论隐藏得多深,犯罪行为终究会被揭露,犯罪者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尊重法律,才能赢得真正的自由和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