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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石油开采企业违规注水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履职

发布时间: 2024-06-18

基本案情

近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定边县域内某石油开采企业采油作业区措施反排液处理站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措施废液回注至地下油层,破坏地下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

2024年5月9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与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该石油开采企业的措施反排液处理站出水水质进行取样,并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鉴定,多处采油作业区返排液处理站出水水质样本控制指标超出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24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企业在处理措施废液过程中违法回注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检察官寄语

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位于黄土高原腹地,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县域内采油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范围广,石油开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等措施废液,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回注。由于定边县地下水资源匮乏,且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石油开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强化自我监督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履行环保义务,共同协力保护定边油区的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处理达到标准的,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排放或者回注。石油采出水应当同层回注,不得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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