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南关派出所路边饭店门口看见两名女性遂上前搭讪,接着又与饭店人员发生纠纷,随即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带回南关派出所醒酒室醒酒,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肆意辱骂,突然挣脱束缚,辅警高某某上前制止,被告人王某某遂对高某某的头部、身体进行殴打,导致高某某受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后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寄语】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约束醒酒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与执勤的辅警依法执行公务。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利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配合执法,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服从管理,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素养。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莫冲动,切勿铤而走险、暴力抗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表达利益诉求,彰显法治正能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补给站】
根据陕西省2023年9月27日通过的《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指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第七条规定“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条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六)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临时性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阻碍辅警履行职责,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