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章某与赵某因琐事产生矛盾。某日,章某酒后携带菜刀尾随赵某至其定边县某存酒库房,与赵某理论随后发生撕扯,章某遂使用菜刀将赵某的面部和腹部砍伤,赵某倒地后,随即弃刀逃离现场,七年后又投案自首。章某未曾想到酒后持刀乱砍,直接将赵某砍成了重伤,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提起公诉后后,法院最终以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检察官寄语:常言道酒后误事,现在看来不仅误事还时常引发违法犯罪行为。中华民族历来崇尚“以和为贵”,人与人之间产生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暴力不能解决问题,控制不住自己的“冲动”,随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本案中,章某酒后冲动将赵某砍成重伤,亡命天涯期间幡然悔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也得到了司法机关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