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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后伤人潜逃七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发布时间: 2022-07-15

  基本案情:2014年,章某与赵某因琐事产生矛盾。某日,章某酒后携带菜刀尾随赵某至其定边县某存酒库房,与赵某理论随后发生撕扯章某遂使用菜刀将赵某的面部和腹部砍伤赵某倒地后,随即弃刀逃离现场,七年后又投案自首章某未曾想到酒后持刀乱砍,直接将赵某砍成了伤,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提起公诉后法院最终以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检察官寄语:常言道酒后误事,现在看来不仅误事还时常引发违法犯罪行为。中华民族历来崇尚“以和为贵”,人与人之间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暴力不能解决问题,控制不住自己的“冲动”,随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本案中,酒后冲动将砍成重伤亡命天涯期间幡然悔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也得到了司法机关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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