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912-4215264
检察服务中心:0912-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聚焦

【以案说法】你可知道,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构成犯罪哦

发布时间: 2021-11-16
你可知道,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构成犯罪哦

——定边县一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宣判

【基本案情】张某因手头拮据,动起歪了脑筋。在201911月份,张某分别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建行、农行、工行各一张)及新手机卡一张,约定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卖给史某(已判刑),后张某又将三张银行卡绑定了新办理的手机号,并分别开通了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功能,又将银行卡、手机卡、U盾、密码器邮寄给史某。后经公安部门查证,张某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作实施电信诈骗的资金交易卡,被诈骗金额达20万元,支付结算交易流水60多万元,查获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后张某被提起公诉,张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检察官寄语】近年来,网络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电信网络诈骗更是铺天盖地,而这背后就是许多不法分子通过购买使用他人银行卡及其电子设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屡屡逃避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也就是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帮助对象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是对此处规定的“犯罪”只应理解为相关犯罪查证属实,而不能要求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同时即使被帮助对象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其它构成要件,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该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出售银行卡,还应当包含出租、出借、无偿转让等形式。因此广大群众不得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自己的银行卡,切不可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让自己身陷囹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