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的世界》第一部第45章中有一段这样的描写:“他一下子从自己的床上跳下来,走到墙角她的床边,一把将她的被子揭开,然后就用两只握方向盘的铁钳般的手,把她上身的衬衣和乳罩撕得粉碎。他脸上先是挨了一记耳光,然后又被狠狠抓了一把,火辣辣地疼。他不管这一切,只是疯狂地抱住她,开始撕她的裤子。两个人在黑暗中拼命地厮打过来——在这万般寂静的黑夜里,李向前要强奸他的妻子了!经过一阵剧烈的搏斗后,强奸未遂。”李向前和润叶是合法夫妻,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想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对此应如何进行法律评价,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在此结合两组案例加以分析。
第一组:婚姻存续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1997年辽宁省义县白俊峰强奸妻子案,法院审理认为:白俊峰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宣告白俊峰无罪。
2001年的四川吴跃雄案,在吴某与王某正闹离婚而分居时,吴某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行为,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王某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吴某作出无罪判决。
第二组: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成立强奸罪。1999上海市民王某与钱某婚后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尚未发生效力,即双方之间还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的行为,被认定成立强奸罪。裁判理由是:被告人王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000年10月31日,法院准予妻子冯某与周某离婚,离婚判决下达后的第3天,周某进入妻子冯某的卧室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冯某拒绝,周某采取强奸手段,后在亲属劝阻下,周某才停止。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冯某间的离婚判决虽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婚姻关系处于特殊阶段,周某违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欲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综上,第一组案例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第二组案例认为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所以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成立强奸罪。实质上,这两种裁判的理由趋于一致,拥有共同的潜台词:在婚姻存续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或者犯罪。实践中对是否成立婚内强奸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从同居义务等实质内容上论证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另一种则从妇女的性自主权角度出发阐释成立婚内强奸的现实需要。
一个前提:同居权是同居请求权非支配权。在现代文明社会和法律之精神、原则中,任何人的人身都不能作为他人支配的对象,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拥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或所有。另外,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建立在平等权上的性权利排斥任何一方使用暴力以实现自己性权利的可能性。夫妻同居义务的履行,须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协商一致、真实表达意愿,一方对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要求对方同居。因此法律赋予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只是保护婚内基于夫妻双方合意与合法的性交,而绝不表示法律允许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而为所欲为, 甚至把妻子作为发泄性欲的工具。夫妻之间基于婚姻的性交承诺和同居义务不能成为婚内暴力强奸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三个要素:判断婚姻是否处于非正常阶段。一是结婚的目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是否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二是婚后实际生活情况,比如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约定,是否共同承担夫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三是婚后感情状况及女方态度,婚后感情生活是怎样的,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是否分居生活或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
回到小说中的李向前和润叶,了解一下他们两人的婚后生活。“从洞房花烛之夜起到观在,他用尽了甜言蜜语,甚至下跪乞求央告,润叶死活不和他同床。每天晚上,她不脱衣服,在墙角的一张小床上独自睡觉,而把他一个人丢在那张漂亮的双人床上。两个人就象陌生的路人住在同一个旅馆里”。从这些描述可以看出,李向前和润叶虽拥有一纸结婚证书,但长期以来没有同居生活过,没有婚姻存续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所以此时已不能再自动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总是同意的。
作者:刘博 编辑:王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