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肇事后死者死亡的原因关系着对行为人不积极救助行为的评价,若死亡原因因发生追尾而直接导致,行为人未施救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但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行为人是否积极施救与案件的定性无关,至多会影响量刑,此种情形,只有在行为人戚某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时才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死亡原因是因未得到积极救助而被烧死或者失血过多等其他原因,就要追究行为人不积极施救的责任,根据视频画面显示,肇事车辆相撞部位已经出现浓烟,行为人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司机,能够预见要发生的危险,却没有任何主动施救的意思表示,若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人需要承担次要或者以上责任,行为人都具有救助的义务,即使是次要责任也非无责任,既然有责就要承担这一责任,有责任必然有义务,没有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而造成他人死亡,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行为。
本案给我们的警示是生命自由是最高法律价值,救人是第一要义,发生紧迫性危险,第一时间第一件事应该是救人,这是任何公民都应该明确的责任与义务。
(作者:赵飞 编辑:王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