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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身兼数职”领社保?“精美手镯”免费送

发布时间: 2021-11-17

近几年有在社会保障福利领取领域处心积虑,谋求不当得利,还以此为“自我骄傲”的案件发生。注意多领、冒领或者伪造虚假身份信息骗领等领取社会保障金的行为,不仅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败坏自我名声,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请看如下案例: 

  案情回顾: 

早年王老大从A县入赘至B县,在B县登记了户籍、身份信息。因文采出众,光荣的成为了一名人民教师。因登记错误,王老大在A县以另一个名字同样保留了户籍、身份信息。在国家施行养老保障政策后,通过补交等方式在A县也交纳了养老保险金。王老大有一弟王老三,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家庭贫困,王老三的社会保险等全部由王老大出资交纳。 

王老三因病去世后,王老大觉得其弟在刚开始能领取养老金的年纪便去世,心有不甘,觉得钱白花了,便动了歪心思,在王老三去世后,一直替王老三领取养老金。同时,在A县也以自己另一个名字领取第二份养老金。如此,王老大身兼数职,即是教师,也是农民,一人领取三份养老金。每年到了生存认证的时候,王老大便改头换面,画了眉毛,点了痣,有时再带上个假发,一人饰三角,兄弟俩长的也像,以此蒙混过关,直至2021年东窗事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案情及法条分析: 

本案中,王老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具有诈骗公私财物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领取社会保障金的数额达到五万元之多,已经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情形。王老大在检查人员调查时积极承认错误,退还多领的社保金,老泪纵横,声泪俱下,感叹当了一辈子人民教师,却是没有守住底线,倒在了最后一步,迎接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铁门、铁窗、铁栅栏、铁手铐也将一路伴随着他。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诚信的重要性:“凡交,近则必相靡以信,远则必忠之以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最为宝贵的财富。遵纪守法,诚实劳动获得的果实才最香甜,贪图小便宜的行为永远不可取,轻则失信寸步难行,重则犯罪楞铛入狱,毁了一生。 

  

来源:贺杨鹏   编辑:韩雯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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