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案卷材料。嫌疑人王某在妻子的陪同下拄着拐杖来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因腿部打着石膏只能站立,一直站了一个小时左右才办理完相关手续及完成讯问谈话。在谈话中,嫌疑人王某一再强调自己虽然是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只有自己一人受伤,看能不能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2019年2月13日早上9点吃饭时喝了一茶杯白酒,之后去朋友家里闲聊,中午2点左右其驾驶摩托车外出,在一岔路口与一辆正在拐弯的轿车发生肇事,自己摩托车摔倒后滑行着撞在轿车上,自己腿部骨折,事后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该案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王某拘役两个月,罚金5000元。其中醉酒驾驶致一人受伤仍是从重量刑的依据之一。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建言: “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即使是醉驾致自己受伤,但仍然是法庭判决时从重处罚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