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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逞凶劫财,难逃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 2019-07-05

  20178月,宜川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被告人张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201735日,张某伙同宋某某、王某、张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去云岩镇方向的途中,随即产生抢劫大车司机的念头,四人一拍即合。车开至云岩镇至延长峁上,张某见对面过来几辆大车,让宋某某打开小车双闪并将车横放在路上,强行逼停柴某某驾驶的大车。张某手持钢管伙同王某,恐吓大车司机柴某某索要钱财,柴某某说没钱并与张某发生争吵,王某从张某手中接过钢管将该车中网砸烂并在雾灯处敲打,柴某某害怕受到人身伤害及车辆受损,被迫给了张某100元现金,二人抢得钱财后,放柴某某离开,并将钱交与张某某保管。随后又将后边迎来的大车逼停,恐吓司机索要钱财,当天挡大车索要钱财共6起,共索要得现金800元整。案发后,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迅即抓获归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检察官提醒: 遭到抢劫时,要克服畏惧、恐慌情绪,冷静分析所处的环境,对比双方的力量,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具备反抗的能力或有利时机,应及时反击制服罪犯,使其丧失继续作案的心理和能力;利用熟悉的地形和身边可以自卫的武器与作案人僵持争取时间,以引来援助者并给作案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无法与作案人抗衡时,可把握时机向有人、有灯光的地方奔跑或大声呼救;在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要首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尔后及时报警;要注意观察作案人的特征,如身高、年龄、体态、疤痕、车辆颜色、型号、车牌号码,记下发案地点和时间。 

   

                                                       (作者:王欣欣   编辑:王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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