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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惯犯百般抵赖,“零口供”仍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9-07-05

         山西籍贩毒人员冯某某多年来一直向宜川吸食人员贩卖毒品,曾因贩毒罪被山西省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案发后,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冯某某仗着自己道行较深,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企图逍遥法外。县检察院当然不会给他这个机会,20184月份,在冯某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宜川县人民检察院穷尽一切办法补强固定证据,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冯某某犯贩毒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终于打掉了这条贩毒链条。 

  案情回顾:201610月至201710月期间,宜川籍吸毒人员周某、宋某、兰某等人多次电话联系山西吉县贩毒人员冯某某在青兰高速公路出口交易毒品,周某、宋某、兰某分别驱车前往交易地点,每次交易小克毒品,现场或向冯某某支付现金毒资,或向冯某某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01710月中旬,宜川县公安局现场抓获贩毒人员冯某某,从其驾驶的7座黑色商务车上起获海洛因8.37克。冯某某到案后,无论是在该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对其参与的多起贩毒的犯罪事实坚决予以否认,辩称警方从其驾驶车辆中起获的海洛因不是其所有,他不知情,致使案件侦查一度陷入中断,经过检警双方共同分析案情,引导侦查取证,终于在扣押存放毒品的苹果箱内的吸筒进行DNA鉴定确认为冯某某使用过的物品,结合证人证言、通讯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存放毒品的苹果箱内的吸筒DNA鉴定报告等已形成完成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了冯某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在冯某某“零口供”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认定冯某某的辩解不成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宜川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扣押物品依法没收,涉案毒品由县公安局依法上缴。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提醒:因毒品而造成的悲剧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而贩毒、容留吸毒等行为无异于将人狠狠地推进恶魔深渊。本案中,冯某某曾因贩毒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为发 “横财”竟重操旧业,又动起了贩毒的歪心思,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在禁毒日提醒广大群众珍爱家庭,珍爱生命,请向毒品说“不”! 

   

                                                             (作者:白冰  编辑:王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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